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萌,河北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阁街3号。
法定代表人:石喜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光泽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