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萌,河北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阁街3号。
法定代表人:石喜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光泽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