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989号
原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崔萌,河北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北阁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1365119D
法定代表人:石喜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