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989号

原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崔萌,河北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北阁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1365119D

法定代表人:石喜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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