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989号

原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崔萌,河北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北阁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1365119D

法定代表人:石喜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