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会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4民初70号

原告:**会,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市沽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亮,河北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阁街**。

法定代表人:石喜昌,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人民南街沿湖城**。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

**会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会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58元,减半收取计10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跃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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