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4民初70号
原告:**会,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市沽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亮,河北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阁街**。
法定代表人:石喜昌,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人民南街沿湖城**。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
**会与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会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58元,减半收取计10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跃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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