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312号
原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阁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136511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灵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曲江首座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KJLW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31604459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原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灵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强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