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阁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13060068136511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灵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曲江首座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KJLW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甘肃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3160445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灵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1.05元,减半收取2975.525元,由上诉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治冈
审 判 员 邢 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