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801执1703号
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灵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灵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61805.32元,执行费1501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执行到位执行款1477136.32元(包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将该款转付至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执行费已转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专用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灵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