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沭阳苏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2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生才,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苏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上海南路与松江路交汇处东100米中国沭阳国际图书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蒋华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湖东镇湖北路1号C栋。
法定代表人:蒋玉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生才因与上诉人江苏苏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生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82元、上诉人沭阳苏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83.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新权
审判员  孙 笑
审判员  钱 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