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374号之一
原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湖东镇湖北路1号C栋。
法定代表人:蒋玉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新城康体嘉苑商铺C1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林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0元,减半收取16120元,由原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思宇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