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442号
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工业集中区(南陈集镇头堡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姚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湖东镇湖北路1号C栋。
法定代表人:蒋玉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万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康体嘉苑商铺C1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林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万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