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83号 申请人**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郸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同善桥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2022)辽0106民初5933号案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解除扣押、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并申请解除查封担保人**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担保人**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的担保房屋; 二、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