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8626号
原告: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
原告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范君独任审理。原告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