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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山某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财保814号 申请人:山东博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429510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7431829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博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博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博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博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