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鸿兴建安有限公司

***、卫辉市鸿兴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1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日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卫辉市鸿兴建安有限公司,地址卫辉市汲水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7日生,住卫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卫辉市鸿兴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11月4日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卫辉市鸿兴建安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46623.46元,包括执行费及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45091.46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6日经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卫辉管理站调查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公积金信息。2019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019年12月3日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的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及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