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民初2677号
原告:三门峡科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山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3XA7YJ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和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与河堤路交又口向东(湖滨区财政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44208R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广电(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9号楼5层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690913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科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和康养有限公司、国广电(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三门峡科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科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