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蠡河路16号(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