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312号
原告:武汉卓川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东山村(***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32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冷水江市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广场西路(水利局办公楼三楼319-3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方***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卓川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冷水江市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卓川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卓川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卓川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6854元,由原告武汉卓川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