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1863号之一
原告:武汉**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东山村(***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322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冷水江市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广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水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第三人冷水江市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水务诉称:2020年初,被告中标第三人业主单位的工程项目,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订立一份《不锈钢组合式净水设备集成及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采购净水设备、设备的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2020年11月20日,原告将所有设备运抵施工现场,被告、第三人业主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进行了签收。现设备自运抵之日起一直闲置至今,被告未能依约按实际生产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备与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多次沟通协调无果。诉请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11日签订的《不锈钢组合式净水设备集成及工程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工程土建及设备款864446.51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86444.6元;4、确认原告已完成并运抵被告施工现场所有设备;5、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6、第三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义务;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设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建设(甲方)与原告**水务(乙方)双方签订的《不锈钢组合式净水设备集成及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建设向原告**水务采购不锈钢组合式净水设备,此合同为买卖合同,且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同意采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上述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建设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水务(乙方)与被告**建设(甲方)签订的《不锈钢组合式净水设备集成及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采购乙方生产加工的货物为ZC-ZH-2000B型不锈钢组合净水设备及相关安装、培训服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通过直接的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所发生的争端,如从协商后30日内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双方同意采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根据上述协议,本案系不锈钢组合净水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即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现双方已书面协议约定由甲方(**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真实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