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4民初10611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隆昌路8号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720987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巧,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前给付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145719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45719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直接付至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户名:青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169********,开户行:中国银行永平路支行);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共计15447元,已由原青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垫付,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9月9日前给付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上述款项逾期给付,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
四、当事人基于本案票据追索权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7914元,已减半收取8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57元,由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在前述调解事项中予以明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