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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泰义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5762号 原告:青岛德泰义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287号翰林苑72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德泰义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德泰义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德泰义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泰义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计862元,由青岛德泰义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