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城武路51号甲栋1**101户。 法定代表人:虢某。 被执行人: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203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03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