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276号
原告:淄博鑫润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仕府苑综合楼2号315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Q2MR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鑫润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