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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878号 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9527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25元,退还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