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363号
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北后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2489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