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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363号之一 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北后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2489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一次性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等费用共计503884.22元。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7元,减半收取4353.5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青岛优达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