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伊布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8558号 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41651143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伊布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河东村东贸路5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GEX05T。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伊布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应巧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