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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42号 申请人:***,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608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上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根据***提交的现有证据材料,其主张的用人单位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故其依据两者之间法律上的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对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82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61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