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异693号
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村村民小组(土名)“高沙头”地段综合楼一楼副食区7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1JEX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7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板、***,均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全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季华四路河宕下北村商业二号楼自编4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67TP4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上述二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板、***,均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佛山全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2)粤0604执19933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如下:(2022)粤0604执19933号案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是全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号与公司账号混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公司为被执行人全优公司股东,持有100%的股份,但未实际出资,故申请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公司辩称:一、现有条件尚不足以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据不足。据***公司了解,全优公司尚在经营中,本案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了部分款项,全优公司也正在积极统筹资金应对执行。现案件尚未终结本次执行,不足以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公司与全优公司等讼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明显错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本案执行依据(2021)粤0604民初27420号民事判决、(2022)粤06民终9905号民事判决所涉《转让协议》因讼争租赁物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禅城区石湾街道河宕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效,因该租赁合同而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无效,因此,本案执行依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公司作为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不排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综上,**公司请求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据不足,执行依据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公司的追加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一、**公司滥用诉权,重复诉讼,**公司已在(2021)粤0604民初27420号案中起诉***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该诉请被法院依法驳回。现申请人以同样理由再次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显然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依法驳回。二、**公司与全优公司等讼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明显错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本案执行依据(2021)粤0604民初27420号民事判决、(2022)粤06民终9905号民事判决所涉《转让协议》因讼争租赁物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禅城区石湾街道河宕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效,因该租赁合同而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无效。***作为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不排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综上,**公司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据不足,执行依据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公司的追加申请。
经审查查明,原告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公司)与被告全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粤0604民初27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全优公司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180720元及滞纳金、转让费300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对全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粤06民终990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全优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权利人申请于2022年9月23日以(2022)粤0604执19933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全优公司名下存款32044.49元,未发现全优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7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全优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8日,注册资本5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全优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公司认缴出资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0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实缴出资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全优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全优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全优公司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作为全优公司登记备案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12月31日,现未届出资期限。本案争议在于,***公司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实质是主张其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否支持。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全优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全优公司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已具备破产原因,此情形下应当参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而不受原认缴出资期限的限制,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主张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本院另行裁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2)粤0604执1993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全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1)粤0604民初274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