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9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全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始平二路北3座商贸城首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67TP4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全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604民初27420号民事判决、(2022)粤06民终990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9004元,执行费779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保险、车管、工商、自然资源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具体如下:
关于金融账户。本案在审判阶段,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以(2021)粤0604执保3419号、3265号案对被执行人名佛山全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南海灯湖南西路支行的银行账号进行保全,进入执行后,上述保全措施已自动转为执行查封冻结措施。经强制执行,已扣划执行款32044.49元。(该款项在扣除本案执行费7790元后,已退付申请人24254.49元)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金融账户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关于车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EX××**号、粤EB××**号车辆。(查封期限:2022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
如需对诉讼或执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续封的,请于查控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关于房屋、保险、工商。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查找主体方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关于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现实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要求本院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99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金额24254.49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 亮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执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