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6301号之一
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长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733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