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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3482号 原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长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733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配合原告公司的退股手续的办理,抵扣了退股款项,并已经配合了工商变更股东的手续等事宜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488元,由原告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