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758号
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
一村西村村民小组(土名)“高沙头”地段综合楼一楼副食区7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1JEX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7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纠纷[(2022)粤0604执异693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567196元的财产。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6719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355.98元,由申请人广东***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