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6630号
原告: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灯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泌冲建设大道2号**中心办公楼3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51817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