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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2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XXXXX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前文,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58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述七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等七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依法改判为:(1)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有权没收***等七人已支付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定金15000元;(2)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有权没收***等七人已支付的《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定金28000元;(3)***等七人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赔偿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49000元。2.本案一审本诉、反诉、二审诉讼费用由***等七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1.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条款约定清晰、指向明确,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不存在过错。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签订时《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及《三水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政策,加装电梯并不需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只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由此可知,合同约定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代办报建手续,仅指代办规划许可证。再结合该合同中承包范围第四点约定“不含报施工”的条款,可以明确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代办规划许可证,并不包含代办施工许可证。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虽作为合同的拟定方和提供方,但并不能预知加装电梯的政策变更,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使***等七人产生误解,将过错加之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明显不公。 2.造成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履行期间延长的责任在***等七人,一审法院判决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双倍返还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定金不合理。在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的履约过程中,由于需方业主众多,期间曾出现部分业主不同意既有方案、业主不同意签名、需变更电梯安装位置等问题。双方在这期间一直沟通协调并变更涉案工程施工方案。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委托的广州新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等七人多次方案变更需求,分别在2018年12月13日、2019年7月、2020年1月出了三次设计图纸。由此可知,本案加装电梯时间跨度大,关键原因是***等七人在电梯加装时意见未能统一,造成设计方案多次变更。此外,由于***等七人最后一次变更方案在2020年1月,双方反复沟通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于2020年7月向其发送合同价款调价的征询函也十分合理。 3.对于涉案《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并无违约,一审法院判决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返还涉案《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定金并支付利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电梯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是法律关系不同、相互独立的两份合同。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完全可以继续履行涉案《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但***等七人却主动解除合同,过错完全在于***等七人。 4.***等七人无故解除合同,已构成重大违约,造成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赔偿。旧楼电梯加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要促成业主意见统一,也要多次往返电梯加装现场实地勘察完善方案,遇到政策变更更是要多次与相关部门协调。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十分多前期工作,并取得了重要工作成果,期间投入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车油费等成本支出,更投入了三名员工去处理本案问题。现由于***等七人在毫无沟通的情况下,突然解除合同,导致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由其七人全部承担。 二审中,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及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的约定,***等七人应为涉案旧楼电梯加装自行办理施工许可证,但***等七人既未自行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另行委托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代办,造成井道工程至今未能顺利施工,过错在其。2.从双方的电梯加装微信聊天群可看出,合同价款调价的征询函是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应***等七人的提议而作出,双方完全可以再沟通,而***等七人却以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推诿施工”为由,贸然解除合同,并窃取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劳动成果。 ***等七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的“如供方违约则退回定金,需方违约定金不予退回”的霸王条款有效,但***等七人认为一审判决公正合理,没有提出上诉。***等七人也认可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确为涉案工程付出了劳动,因此同意一审法院酌情扣除2万多元。 ***等七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2.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立即向***等七人支付双倍定金共计8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定金43000元为本金自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立即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70XXX7),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没收该合同定金15000元;2.立即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合同编号:20170XXX7-A),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没收该合同定金28000元;3.***等七人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赔偿损失49000元;4.***等七人承担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2日,***等七人(佛山市三水区**路**四街十四区三座业主)作为需方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了《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70XXX7)以及《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合同编号:20170XXX7-A)。《销售安装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供方为需方销售安装一台型号为MEGA-P825小机房客梯,价款为150000元;交货日期:产品在供需双方确认技术资料、土建图并在供方收到合同定金后安排生产,交货期为定金到账且确认排产后30个工作日(不含电梯物流运输周期);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15000元为合同定金,电梯井道基础完成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60000元作为设备排产款,钢结构井道主体框架封顶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5000元作为设备出货款,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并领取电梯使用登记证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30000元;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取消合同,即构成违约,如供方违约,则退回定金,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回;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内三个月不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供需双方协商并根据客观情况减轻或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安装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供方承包需方佛山市三水区**路**四街十四区三座井道工程。承包范围:(1)1台8250KG小机房8层5站5门客梯方型钢结构观光井道,总高度28m;电梯基坑采用***70根(以压满为准),400mm厚沉台(以设计图纸为准);首层四面砌3米高混凝土,以上井道四面6+1.14+6夹胶钢化玻璃装饰(内嵌式安装),电梯出入口采用304不锈钢小门套。(2)5条1.5m宽×2.5m长钢结构连廊(以设计图纸为准),连廊采用波纹板底板上铺混凝土,表面铺600x600防滑砖,连廊两侧1.5米高方形不锈钢护栏加钢化玻璃封闭;对应原楼道半层处开门洞、修复平整(不含贴瓷片);每条连廊顶部采用不锈钢管加阳光板制作挡雨棚。(3)钢结构立柱采用180*180*6mm方钢管,横梁采用150*100*5mm方钢管,钢管表面采用氟碳面漆处理(以设计图纸为准)。(4)工程包含电梯安装、验收、电梯钢结构井道报建、一年质保,不含报施工、防雷、检测、取证,不含地下管线、煤气管道、供水管道、化粪池等部分的迁移;(5)具体以规划局最终审批通过方案及设计院施工图纸为准,如有变化,双方另行协商。承包性质: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运输及安装,保证验收合格。代办报建手续,报建周期及结果按国家规划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复为准,且需方必须提供所有有效的报建材料,供方负责报建所需费用。工程工期为90**天(收到需方预付款且现场满足进场施工条件之日起计算,不含报建及电梯验收时间),若有天气、自然灾害、其他非人为因素及需方原因而导致工程无法顺利完成的,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大气美观,满足住友富士电梯安装要求,按报建审批图纸标准施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需方工作:积极配合报建工作,保证加装电梯位置满足国家旧楼加装电梯报建要求,并无偿提供报建所需的材料;向供方提供水、电,并协助提供材料堆放地给供方放置本工程所需材料使用;指派为需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需方若变更原定方案,须在供方施工前通知,供方对应调整工程预算,施工期间需方提出变更且未经供方审核,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负责协调小区物业及相关管理部门等。供方工作:开工前3天,向需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1份,供方按照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合格的建筑、结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过程中,针对需方提出的问题、建议需给予准确的答复,努力配合需方工地上的其他配套工程施工及设备调试,全面满足电梯安装及使用要求等。工程价款、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总价为28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28000元作为合同定金;电梯井道基础完成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12000元进度款;钢结构井道主体框架封顶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84000元进度款,在电梯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并领到电梯使用登记证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56000元。关于工期的约定(指井道工程施工时间,不含向政府报建时间):需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供方同意,并支付供方因赶工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因需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供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价仟分之一的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需方,若非供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工期相应顺延。同日,***等七人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销售安装合同》定金15000元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定金28000元,合计43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委托广州新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涉案工程设计,广州新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7月、2020年1月出具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共向广州新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4000元。2018年12月27日,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心签订《佛山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协议》,约定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心提供佛山市三水区**四街3座周围的佛山市2000坐标系给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用于加装电梯,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为此支付了地形测量费用1016元。2019年2月26日,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向佛山市三水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证申请。2019年3月1日,经审核,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证申请存在以下问题:应提供宗地图、201房产证签名与业主不一致等问题。在补充上述资料之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规划进行了公示,并于2020年5月15日颁发了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06072020XXX20),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为此支付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212.64元。2020年6月24日,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向***等七人发出《工作联系单》,告知由于政策原因,加装电梯报建工作于2019年3月开始,完成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已距离合同签订2年10个月,现市场材料价格变化,要求对合同中的价款进行变更。2020年7月29日,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群与业主针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问题进行沟通,并发送了涉案工程地点费用变更分析表,主要变更为:由于施工许可证方面需要新增122310元;由于材料价格变化等需要增加70040元,合计增加192350元。2020年12月14日,***等七人委***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寄出律师函,认为加收费用没有依据,应在收到律师函五日内积极履行原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律师函于2020年12月16日送达到住友富士电梯公司。2020年12月26日,***等七人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涉案的《销售安装合同》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并要求双倍支付定金86000元,该通知书于2020年12月28日送达到对方。 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合同签订后,由于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政府有关部门暂缓电梯加装的申请,***等七人在庭审中确认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已将该情况告知。 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还在庭审中陈述,签订涉案合同时按照当时的政策加装电梯并不需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11月12日颁布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和2019年9月19日《佛山市三水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均要求加装电梯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文件颁发后至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前,并未告知业主加装电梯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等七人在庭审中陈述,其已另行委托***鑫公司加装涉案电梯,由该公司重新出具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证。双方还在庭审中一致认可《销售安装合同》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已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销售安装合同》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销售安装合同》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已解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首先,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作为《销售安装合同》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的提供方,居于合同签订的主导地位,理应确保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虽然《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中承包范围的第四点约定“不含报施工”,但《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中又约定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代报建手续,***等七人只需负责积极配合报建工作,无偿提供报建所需的材料,且并未对报建的内容进行明确,使得***等七人认为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代建的内容包括施工许可证的内容,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根据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陈述,签订涉案合同时按照当时的政策加装电梯并不需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和《佛山市三水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加装电梯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上述文件对外颁发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作为电梯加装的企业理应第一时间获悉,而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后续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的影响,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应及时将该情况向***等七人告知,并且协商合同的下一步履行,但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直至2020年7月份才进行告知,进而提出增加合同价款,对***等七人而言并不公平。最后,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向***等七人发送的费用变更分析表可以看出,合同价款除了由于施工许可证方面需要新增122310元外,还涉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增加70040元。虽然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施工受到政策的原因,但2019年3月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办理规划许可时材料价款已经发生变化,由于合同中并没有对工期延期后如何变更价款进行具体约定,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亦未及时与***等七人协商合同价款的变更,使得***等七人认为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继续按照***等七人合同的价款履行。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直至2020年7月份才告知合同价款的变更,且变更后的价格增幅过大,远超过***等七人的心理预期,***等七人据此拒绝价款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反诉要求没收定金43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反诉主张的49000元损失。虽然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政策调整的原因,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亦将政策调整导致延期的情况向***等七人告知,***等七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亦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且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为涉案合同实际发生了施工图纸设计费、规划许可证费用、地形测量费、人工等费用,***等七人应当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查明的事实,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了图纸设计费14000元,地形测量费1016元,规划建设费用3212.64元。由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供的外出工作记录为单方制作,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人工费用(包含交通费)8000元。综上,***等七人应当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合计26228.64元。 关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违约责任。***等七人既主张要求支付双倍定金,又要求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利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1)对于《销售安装合同》而言,虽然***等七人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了定金15000元,但根据《销售安装合同》中“如供方违约,则退回定金,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回”的约定,双方对定金的退还已作出特别的约定,故对于***等七人要求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双倍返还《销售安装合同》中定金15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在***等七人未举证其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等七人的损失仅为资金的占用利息损失。结合***等七人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等七人的诉请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在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返回《销售安装合同》定金15000元的基础上,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还应支付以15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对于《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而言,如前所述,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等七人亦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该合同定金28000元,且《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中未对该定金作出其他特别约定,故对于***等七人要求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双倍定金56000元(28000元×2)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在***等七人未举证其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等七人的损失仅为资金的占用利息损失,在支付双倍定金的情况下,***等七人的损失足以得到弥补,故对于***等七人要求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再行支付利息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等七人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已经解除;二、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等七人返还《销售安装合同》定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三、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等七人双倍返还《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定金56000元;四、***等七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支付工程开支26228.64元;五、驳回***等七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计1950元,由***等七人负担340元,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负担1610元;反诉受理费1050元,由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负担750元,***等七人负担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编号为460XXX5的收据,拟证明2018年12月13日出了第一版设计方案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根据***等七人变更方案需要,委托广州新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了2019年7月、2020年1月共2版的方案修改,方案修改设计费为7000元,该费用是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得到支持; 证据2.微信聊天群成员页面、微信聊天录屏及翻译、光盘,拟证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十分多前期工作,并取得了重要工作成果,期间投入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车油费等成本支出,更投入了三名员工去处理本案问题,成功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旧楼宗地图、档案图、三稿电梯加装设计方案、《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建(构)物工程许可审核表》、业主加装电梯同意书等,现***等七人却窃取了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上述全部劳动成果后,贸然提出解除合同,导致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3.《佛上日报》今日三水版面对《三水发出首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许可证”》的报道,拟证明2018年11月佛山市正式印发《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后,三水区第一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已于2019年6月25日发出。双方2017年8月签订合同后,一直受限于政策原因而未能启动涉案合同,直至2019年2月收到相关行政部门的通知,后马上着手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入件办理。由此可知,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耗时,问题不在住友富士电梯公司; 证据4.***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微信发送《三水发出首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许可证”》的报道,拟证明该报道内容提到了2018年11月佛山市正式印发《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加装电梯前申请人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然***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微信发送该报道,即证明***等七人对该新闻及新闻的内容是知情。则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却要求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继续施工是不符合规定。而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为继续履行合同,向***等七人提出关于施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费用建议,也合情合理; 证据5.建字第4406072020XXX20号规划许可证公示材料(以***名义)、建字第4406072021XXXX2号规划许可证公示材料(以***名义),拟证明从新规划许可证公示内容可以看到,***等七人明显使用了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于2019年7月收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签名意见表》及其余办理规划许可证材料。同时,***等七人从2020年12月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出解除涉案合同至新办理的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1月21日进行公示,用时不到两个月,亦充分肯定***等七人明显窃取并利用了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辛苦得出的劳动成果。 针对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等七人对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证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广州新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修改图纸设计费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解除的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中,对于涉案《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解除的责任认定,本院作如下评述:1.关于涉案《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项下的定金15000元、28000元如何处理的问题。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等七人多次变更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导致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履行期间延长;***等七人既未自行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未委托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代办,导致工程未顺利施工,该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等七人,应没收***等七人支付的定金28000元。经审查,虽然该合同中约定“不含报施工”“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代办报建手续”,属约定不明确,但即便按照有利于***等七人的解释即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代办报建手续,也因双方签订该合同之时《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新增加的施工许可证事宜进行约定,即便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不及时提出该费用的负担问题,***等七人也不能当然地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款已包括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费用。该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三水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颁布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合同未约定的施工许可证办理费用的金额以及负担方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故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非因一方过错而解除。据此,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应向***等七人退还定金28000元,并向***等七人支付自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在履行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判决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双倍返还定金56000*****等七人,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上诉主张涉案《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为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即便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已解除,涉案《销售安装合同》也可继续履行,***等七人主张解除该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没收其支付的定金15000元。经审查,由于涉案《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具有关联性,且电梯安装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等七人另聘施工方加装涉案《销售安装合同》项下的电梯,存在施工方和供货方不一致的情况,在后期的维修保养方面容易造成责任不清的情况,故在涉案《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等七人主张解除涉案《销售安装合同》并无明显不当。如前所述,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占有***等七人的资金,给***等七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其应向***等七人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但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计算标准为基准利率上浮50%,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对于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因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问题。住友富士电梯公司上诉主张***等七人获取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供的合同阶段性成果后无故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经审查,如前所述,涉案合同并非一方的过错而解除,但考虑到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为其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等七人也因此而获益,故本院认定修改图纸设计费7000元由***等七人承担。但住友富士电梯公司提交的关于其支出的人工费用(包含交通费)的证据为其单方制作,故一审判决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等七人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赔偿人工费用(包含交通费)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鑫公司办理涉案电梯安装项目的规划报建手续申报材料,以证明***等七人窃取其劳动成果。经审查,如前所述,***等七人已赔偿住友富士电梯公司因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该申请已无必要,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综上,***等七人应向住友富士电梯公司赔偿损失33228.64元(26228.64+7000元)。 综上所述,住友富士电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销售安装合同》《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项下定金共4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3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3228.6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计1950元,由***、***、***、***、***、***、***负担975元,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5元;反诉受理费1050元,由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2元,***、***、***、***、***、***、***负担3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5.42元,由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3.65元,***、***、***、***、***、***、***负担151.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