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民终4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中学,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智勇,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泰格尔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85号蒙苑财富公馆55号15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泰格尔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中学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铁 刚
审判员 韩 东 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东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