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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鑫隆钢管扣件租赁站、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887号   申请人:阿图什市鑫隆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他克乡***村二小队。 经营者:***,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团结路***小区9栋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阿图什市鑫隆钢管扣件租赁站与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阿图什市鑫隆钢管扣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阿图什市鑫隆钢管扣件租赁站与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阿图什市鑫隆钢管扣件租赁站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党    宁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