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865号
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瓦尔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