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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865号 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新疆亚汇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瓦尔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