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

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3103民初2623号
原告(反诉被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662272393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目瑙纵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杨善良,男,汉族,1981年6月1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安,男,汉族,1960年8月22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平,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551051648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金孔雀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臻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德宏江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平、李兴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臻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41778.38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欠付工程款的利息(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10月19日间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为473998.79元);二、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质量保证金207462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质量保证金全部遐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0月19日间的利息为8370.23元)。以上合计:4031609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预算价为3667270.16元的“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沥青混泥土道路、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井、化粪池)工程以3350000元的价格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承包范围为沥青混泥土道路(含行道线)、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丼、化粪池等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2、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3、计量原则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发包方签认的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08153/1-61-2013相关内容为依据;4、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质量保证期间为二年,质量保证金比例为工程款的5%。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的要求,工程量进行了部分变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完成施工后,被告于2017年11月10日对原告实施的工程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被告未及时与原告就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才对“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工程进行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结算出的工程款总额为4149240.38元,并于2018年7月12日将结算结果通知原告,原告对此进行了确认。竣工验收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00000元的工程款,剩余3549240.38元(含质量保证金)工程款至今未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和退还质量保证金。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退还质量保证金外,应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的欠款和质保期满之日起至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期间利息。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诉请的工程款及相关利息、保证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原告至今没有将本案诉争的工程没有交付给被告,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今没有交付给被告,该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原告也未向被告交付质量控制的资料、检测资料、竣工图,没有任何有关工程的资料,该工程现在存在大量的未按图纸施工及质量问题,并且原告也不整改,擅自更改相关的施工方案(下水管网、污水堵塞后没有办法进行排水);工程款因为合同中有约定,竣工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据实结算才支付,现在工程没有验收,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审计,审计的款项也仅有2600000元(实际施工量)当然,因为,原告施工的附属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提起了反诉,主张原告承担由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向原告主张。
被告(反诉原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修复费用565057.05元;二、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65000元(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监测资料、竣工图、如原告无法交付,则赔偿被告完善资料的费用100000元;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沥青混泥土、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井、化粪池)工程),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沥青混凝土道路(含行道线)、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井、化粪池等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2、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4月16日。3、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条件下符合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4、签约合同价为:设计图纸范围内暂估价335万元(大写:叁佰叁拾伍万元),结算按测量结果根据预算单价的90%增减。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5000/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质量违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7、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8、承包人须在竣工后三日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施工合同,(2)影响工程造价的会议记录或纪要及影响造价的的补充协议,(3)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格式编报的工程预(结)算数(须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员专用章),(4)预算阶段的施工图;竣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5)工程量增减变更通知或有效签证,(6)材料价格确认资料,(7)全套竣工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质量验收、材料报验有关文件等,(8)经监理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9)经双方签证同意列入造价的其他事项,(10)涉及工程结算审核的其他资料,(11)承包人核对的预算人员须由承包人书面授权。9、承包人应在竣工后一星期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工程,视为乙方拖延竣工日期。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发送施工图纸,并积极配合原告工作,但在过程中,原告多次无故停工,经被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向被告交付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也未向被告交付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检测资料、竣工图。同时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图施工,擅自变更地下管网走向,施工的管道坡度小,管道质量不合格变形;沥青路宽度不够(主道路要求宽度5m,实际只有4.6-4.7m;辅路要求宽度4m,实际只有3.6m),路面规格不合格,路面塌陷等情形,且经反诉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进行修复。因反诉被告至今未向反诉原告移交竣工相关资料,致使上述不合格质量问题反诉原告无法组织人员施工修复,给反诉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经反诉原告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测算,德宏印象一期一标段室外管道、沥青道路(反诉被告施工的工程)返工修复预算总金额为565057.05元。
现被告依据双方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答辩如下:
一、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修复费用565057.05元问题。
原告不应支付该修复费用,理由为:1.该工程已于2017年11月10日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将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给被告后,至原告将被告诉至芒市人民法院之日止,被告从未向原告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2.即便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1.4.5条的约定,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即保修期至2019年11月9日。即便按照被告在反诉状中主张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保修期最多也就到2019年12月30日。
综上,该项目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也已超过质保期,故原告不应支付修复费用。
二、是否应向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65000元问题。
原告不应支付该修复费用,理由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按照正常施工流程,该项目施工应该先做地下部分,即水管、阀门井、电力管、电力井、电力检查井、燃气管等地下部分的施工,水管、阀门井、电力管、电力井、电力检查井、燃气管等地下部分施工完成后,才开始实施路面工程建设。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燃气、水电工程均还没有实施,完全不具备开工条件。就拿电力工程来讲,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7年6月6日,工期是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20日,足以证明该工程不具备道路工程施工的条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纸,致使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开工。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才于2017年4月底5月初通知原告开工,开工后被告仍然未向原告提供完整施工图纸,而是要求原告按照被告的现场指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不断改变施工方案,造成了工期的拖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过完整的施工图纸。3.原告入场并铺好雨污管管道后,被告因要安装室内外雨污管,与原告协商要求由室内外雨污管工程先施工,室内外雨污管施工完成后,被告接着安排水电、燃气各种进场施工。原告继续施工的时间已经接近2017年7月中旬,期间几个工种都在施工,相互影响。即便这样,在原告铺设好水稳层后,因被告的室内外雨污管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又影响了原告的施工进度。4.原告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18份《现场签证表》表明最早增加的工程量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最迟日期为2017年10月22日,增加工程量内容涵盖风化料回填、电力沟超深、混泥土包裹、建筑材料变更、大门入口保安厅基础施工、市政道路修复、入口道路扩宽等工程。
综上,该项目工期延误是被告造成,不是原告造成,原告不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三、是否应向被告交付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检测资料、竣工图,如无法交付,则原告是否应赔偿被告完善资料费用100000.00元问题。
1.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过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检测资料。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一直安排技术员贾志瑞与原告对接,原告已经将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检测资料提交给被告技术员贾志瑞,之后被告解除与贾志瑞的劳动关系,之后再次聘请贾志瑞为被告技术员,被告声称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检测资料遗失。对被告的说法,是被告确实因为人员变动导致资料遗失还是有意借此讹诈原告,原告不得而知。2.竣工图问题。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过完整的施工图和施工图电子版,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竣工图,正因为如此,从竣工验收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之日止,被告从未主张过要求原告提供竣工图。当然,如果被告能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电子版,原告仍愿意制作竣工图并提供给被告。
综上,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如下:一、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及部分项目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工程量统计表、给排水管道系统汇总表;欲证明:1.2017年2月19日,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与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预算为3667270.16元的“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沥青混凝土、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井、化粪池)工程以3350000元的价格发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2.计量原则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发包方签认的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53/T-61-2013相关内容为依据的事实;3.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4.质量保证金期间为二年,质量保证金比例为工程款的5%的事实;二、1.业务往来邮件;2.工程签证;3.工程预(结)算书;欲证明:1.“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该工程量验收合格的事实;2.经被告结算,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工程扣除10%的让利后,最终结算工程价款为4149240.38元,2018年7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将结算结果通知原告,原告对此进行确认的事实;三、邮箱往来截图,欲证明:1.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邮箱号为936373562的邮箱发送经被告结算确认的《德宏印象一期室外雨污系统、沥青道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书》的事实;2.德宏印象一期室外雨污系统《工程预(结)算书》、沥青道路《工程预(结)算书》、德宏印象一期室外沥青道路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合同外增加工程《工程预(结)算书》由被告作出的事实;四、检测报告,欲证明:1.2017年8月15日,原告委托德宏州九康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德宏印象一期室外雨污系统、沥青道路建设项目路面厚度(水泥稳定基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率为100%的事实;2.2017年9月30日,原告委托德宏州九康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德宏印象一期室外雨污系统、沥青道路建设项目路面厚度(沥青砼面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率为100%的事实;五、10kv配电变压器及10kv、0.4kv电缆线路、户表安装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欲证明:证明工期延误是由被告造成的事实;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欲证明:一期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时间2018年5月4日;六、证人证言,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四、五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的业务往来邮件和工程鉴证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工程预(结)算书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第六组证据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沥青混泥土、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井、化粪池)工程),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沥青混凝土道路(含行道线)、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井、化粪池等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2、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4月16日。3、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条件下符合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座、签约合同价为:设计图纸范围内暂估价335万元(大写:叁佰叁拾伍万元),结算按测量结果根据预算单价的90%增减。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5000/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全。6、质量违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7.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8、承包人须在竣工后三日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施工合同,(2)影响工程造价的会议记录或纪要及影响造价的的补充协议,(3)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格式编报的工程预(结)算数(须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员专用章),(4)预算阶段的施工图:竣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5)工程量增减变更通知或有效签证,(6)材料价格确认资料,(7)全套竣工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质量验收、材料报验有关文件等,(8)经监理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9)经双方签证同意列入造价的其他事项,(10)涉及工程结算审核的其他资料,(11)承包人核对的预算人员须由承包人书面授权。9、承包人应在竣工后一星期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工程,视为乙方拖延竣工日期;二、邮件发送截图、施工图纸、QQ聊天记录,欲证明:1、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即向原告现场施工人员发送了施工图。2、施工图发送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3日。3、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实际的施工日期为2017年3月3日为施工日期;三、工作联系单、关于德宏印象一期一标段室内外附属工程完善竣工图及不合格部分质量修理申请、标段室外管道、沥青道路返工修复工程工程预算书(云茂润预编工程现状照片(2020)第183号)、工程现状照片,欲证明:1、至今为止,反诉被告仍未向反诉原告交付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检测资料、竣工图。2、反诉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图施工,擅自变更地下管网走向,施工的管道坡度小,管道质量不合格变形-;沥青路宽度不够(主道路要求宽度5m,实际只有4.6-4.7m;辅路要求宽度4m,实际只有3.6m),路面规格不合格,路面塌陷等情形,且经反诉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进行修复。3、因反诉被告至今未向反诉原告移交竣工相关资料,致使上述不合格质量问题反诉原告一直无法组织人员施工修复,给反诉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4、经反诉原告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测算,德宏印象一期一标段室外管道、沥青道路(反诉被告施工的工程)返工修复预算总金额为565057.05元,主要为以项:3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78878.80元,6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124753.20元,沥青混凝土路面拆除项目22165.00元,挖沟槽土方项目13069.63元,回填方项目2287064.00元,HDPE中控缠绕排水管DN600项目299813.92元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第二、三组证据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系德宏印象一期开发商,2017年2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德宏印象建设项目一标段”室外附属工程(沥青混泥土道路、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井、化粪池)工程以3350000元的价格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承包范围为沥青混泥土道路(含行道线)、路沿石、雨污管、雨污检查丼、化粪池等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2、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3、计量原则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发包方签认的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08153/1-61-2013相关内容为依据;4、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质量保证期间为二年,质量保证金比例为工程款的5%。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的要求,工程量进行了部分变更。德宏印象一期工程于2018年5月4日通过整体验收。截止原告提出诉讼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00000元。现双方为工程价款和工程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41778.38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欠付工程款的利息(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10月19日间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为473998.79元);二、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质量保证金207462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质量保证金全部遐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0月19日间的利息为8370.23元),以上合计:4031609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修复费用565057.05元;二、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65000元(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相关监测资料、竣工图、如原告无法交付,则赔偿被告完善资料的费用100000元;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原告要求以结算报告书为准,即工程价款为4149240元,因结算报告书既无被告签章,也无被告制作人签字,故以该结论作为工程款依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所做工程价款,在合同中已约定合同内价款为3350000元,故本院支持合同内价款为3350000元(含质量保证金)。至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价款,双方对增加工程量已有签单,故双方就增加工程量的价款可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工程至今,且在原告未提出诉讼前,被告并未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向原告提出返工或赔偿提供证据,故被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期交付工程问题,被告所提交证据无法证实系原告过错造成,故被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完善工程资料问题,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未提交工程资料,故被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750000元(含质量保证金);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052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未付),反诉费10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芒市大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同法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郗小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