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爱默隆生鲜连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鲜连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民初6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云飞,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鲜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建新。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市鄞州区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毛建新、*****生鲜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UXIAOSHEN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8元,减半收取32004元,由原告***(TUXIAOSHENG)负担。
审 判 长  魏金汉
审 判 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李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