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607号
申请人: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575334。
法定代表人:矫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兴鼎思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延伸段鼎和帝都15楼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545B3J。
法定代表人:陈学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汶峻,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兴鼎思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7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兴鼎思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申请人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1780000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计1800000元,于2021年2月8日前付624368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705379.2元,下剩470252.8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2593元,减半收取11296.5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兴鼎思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负担的受理费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给申请人退还11296.5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全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1756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兴鼎思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案件款705379.2元,下剩案件款470252.8元,申请人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兴鼎思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还款意见:被执行人甘肃兴鼎思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案件款470252.8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申请人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继续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