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6591号
原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矫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原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8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4238元,退还原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部分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7138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