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777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矫立新。
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婕玲
人民陪审员  曾贤萍
人民陪审员  马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