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7338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骏诚分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7338号之一
原告: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
法定代表人:程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兵、姜丽君,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骏诚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
负责人:陈庚。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怀远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怀祥。
原告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骏诚分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陈新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