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83民催3号
申请人: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
法定代表人:程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霞,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9246176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6年8月23日;金额:5000元;申请人: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翠华
审判员  李玉书
审判员  杨 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