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130号
原告: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程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虞兵、姜丽君,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戴红星
人民陪审员  殷 慧
人民陪审员  朱 衡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