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1民初1044号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工业园区3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耀,高新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苡桓,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爱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18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徐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爱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82元,减半收取计1,475.41元(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其余1,450.41元退回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明 晶
书 记 员 艾丽菲热 ·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