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6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综合部业务员。 原告***与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