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6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综合部业务员。
原告***与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