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市22小区***贰肆陆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市。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室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科员,住***市。 原告***与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