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市22小区***贰肆陆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市。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室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科员,住***市。
原告***与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