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新四方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02财保8号 申请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98号能建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苏新四方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东大街28号国泰花园13幢3**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五十二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新四方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425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9425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新四方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