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37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住***市。 被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 原告***与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水利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诉称,被告天富水利公司自中铁十四局处承包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公共卫生服务站方舱医院外网电气安装工程,被告***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后,被告***与被告***合伙承包了该工程,被告***找到原告口头约定将其中的水电暖及消防管道等交付给其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共计产生工程款313890元,被告陆续支付180822元,尚欠133068元一直未付。后原告索款未果,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33068元;2.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306.09元(133068元×4.35%÷12个月×11个月,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天富水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工程采用层层分包的方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原告具体施工范围为水电暖及消防等管道安装,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玛纳斯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