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2902号
原告:河北占鳌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南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东峰路北段21号唐久总部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河北占鳌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占鳌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占鳌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河北占鳌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